本人高明江,身份证号:150105195803017811,现年66岁,军旅生涯二十六载,曾被授予 全国边陲优秀儿女荣誉称号、荣获过个人二等功两次、受过各种表彰奖励数十次。但一个甘愿把青春和生命都无私奉献给祖国的老兵,在面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和法院有...
本人高明江,身份证号:150105195803017811,现年66岁,军旅生涯二十六载,曾被授予 “全国边陲优秀儿女”荣誉称号、荣获过个人二等功两次、受过各种表彰奖励数十次。但一个甘愿把青春和生命都无私奉献给祖国的老兵,在面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和法院有失公允的执法时,却甚感额蹙心痛、悲不自胜。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维护不可亵渎的人格尊严,为维护宪法赋予的人身权益,现在进行实名举报。
【案件源起】本人妻子李宇霞,曾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支队长。十年前含冤入狱,十年后刑满释放,未久又被追加“余罪”、二度逮捕判刑,且株连家人,如此赶尽杀绝的案例,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
时光追溯到十年前,网安支队为了化解工作中经费不足问题,在班子成员的共同决议下,类似当时社会普遍现象一样,设立了单位“小金库”。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罚没款、劳务费、赞助费等。“小金库”有专人负责,资金出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资金用途必须是网安支队各种公务开销,绝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支配。
【因公获罪】2011年4月13日,李宇霞在工作岗位上,突然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带走,4月14日被以“单位受贿罪”刑拘,4月26日被正式批捕,由此开创了因“小金库”而被判处“单位受贿罪”的全国先例。后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各项证据表明,对李宇霞本人“以单位受贿罪”进行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无任何法理依据,应撤案以单位违纪处理为妥。
【非法取证】但出乎意料的是,该案并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推进,李宇霞非但没获得人身自由,反而却被送往异地羁押,遭到了20多名专案人员旷日持久的轮番逼供,专案人员使尽一切威逼利诱手段,迫使李宇霞按照他们的需要招供。在李宇霞病重期间,办案单位第不准看病就医,不准送衣送药,不准律师会见,并不时进行辱骂恫吓,并用侮辱的语言呵斥:“你去死吧,死了是畏罪自杀,也是你最好的归宿,我们也就完成了任务。”“我们已经把你爱人,你女儿全部抓起来了。”如此等等。李宇霞在病情急剧加重,随时都会失去生命的情况下,为了保住生命,为了家人不被牵连,只好满足了审讯人员的诱供欲望。
【蓄谋如愿】对于李宇霞案件的定性问题,尽管呼和浩特市委、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提出过质疑;尽管国内多位知名专家和资深刑法犯罪学教授,对该案做出过无罪论证;尽管该案的证人证言漏洞百出,但终究抵不住幕后权谋者的强强联手,最终邪恶压倒了正义。2013年9月11日,新城区法院以单位受贿罪(103万元)、个人受贿罪(19.7万元)判处李宇霞有期徒刑14年,合并执行12年。
【步步紧逼】更让人震惊的是,李宇霞于2022年10月13日刑满出狱后不久,病弱的身体还没康复,突然又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指控犯有挪用公款罪,本人同时被指控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以(2022)内01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宇霞有期徒刑五年,判决我本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我们不服上诉后,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以(2023)内01刑终156号《刑事裁定书》,对新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借款真相】2010年1月,呼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小金库”负责人曹某某,多次主动向我提出,说他妹妹是经营电脑生意的,如果我需要资金周转的话,他可以借钱给我(他知道我是内蒙古某私立教育学院电教室的管理人)。大约在1月上旬,学院电教室计算机更新,资金有点紧张,我就同意了他的请求,于是曹某某向我要了银行卡号,第二天就给我打了100万元。大约8个月左右后,我手头资金周转过来,就按1分钱的利率将110万元打到曹某某的卡上,并明确告诉他,多出的10万元是给他的利息。
【刻意诬陷】2011年下半年,曹某某在接受新城区检察院询问时,突然一改当初口吻说,借给我的这笔钱是“小金库”的钱,并且是李宇霞让他给我打的。这样一来,曹某某个人借给我的这笔钱,性质立马就变了,由私款一下子变成了公款,而且是李宇霞和我“共同挪用”了。
【款项流水】那么这笔钱究竟是“小金库”的公款?还是曹某某自己的私款?事实上,曹某某转给我的100万元,是用尾号2992银行卡转出的。银行流水显示:尾号2992 银行卡上的钱,是从尾号3394银行卡转入的。而尾号3394银行卡上的钱却是由6笔现金存入和2笔转存凑齐的,其中从尾号7869银行卡上转存了34.29万元,可尾号是7869的银行卡,无论是在2011年,还是2022年,曹某某的笔录中从未提到过这张卡,其保存的小金库银行卡有11张,里面并没有这张尾号是3394的银行卡,可见谁也不清楚这6笔现金究竟是公款还是私款,更不清楚7869这张银行卡里是公款还是私款。
所以直到今日,谁都不知道,也说不清楚这笔钱真正源自何方,是从谁手里“挪”的,只知道曹某某是用好多个账号凑的这笔钱,也只有曹某某对这笔钱的来路心知肚明,也只有新城区检、法两院认定我和妻子共同挪用了“小金库”的钱。需要说明的是,“小金库”的问题早在2013年就以“单位受贿罪”进行了处理。
【纯属谎言】再就是2010年10月9日,曹某某给夏某某经营的网吧转账110万元,说是李宇霞指使他转的。但在庭审时,李宇霞坚决否定了曹某某的谎言。她在庄严的法庭上,坚定地说自己从来没让曹某某转过任何款,也没有和夏某某沟通过此事,同时向法官表明,网安支队“小金库”根本没有那么多的钱,她更不知道曹某某说的110万元从何而来。检察机关提供的证言说,曹某某有十几张银行卡,但李宇霞从来不知道有这么多张卡。
【目无法纪】可见自始至终,直到庭审完结,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或是“小金库”负责人曹某某,都未能指明“小金库”的钱源自何方,以及哪个卡里是公款、哪个卡里是私款,且本人和妻子李宇霞的供述皆与曹某某的证词大相径庭,而检法两院却采信了曹某某的言词孤证,作为定案证据。曹某某是“小金库”的实际掌控人,却没受到“挪用公款”的任何刑责,只有李宇霞和我是“挪用公款”的主犯和共犯。这一切不禁使人疑惑丛生,是谁给了新城区检法两院“看人下菜碟”式的执法底气?
【玄机四伏】关于司法机关以我口供作为罪证的指控,我在这里实事求是地阐明一下当时的情况。所谓我的案件,其实是我妻子李宇霞当年案子的转隶,随着呼市新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的移交,将此案交到了呼市新城区纪监委。随后,我就被新城区纪监委羁押在呼市城南留置中心(从2021年9月13日到10月11日)将近一个月时间。
在此期间的10月9日,我多年的旧疾心脏病复发,被120紧急送往呼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0月12日,专案组开始对我进行无休止的讯问(提审)。当时,我的身体虚弱至极,心力焦交瘁、精神恍惚,再也经受不起任何折腾,感觉随时都有性命之忧。但如果我不配合他们,一旦我死了,那就变成亲者痛,仇者快的结局了,岂不正中了某些权谋人士的下怀?
【虚假证言】为了保住生命能继续伸冤,于是在他们“马上就到北京抓你亲人”的胁迫下,在他们“绝不会累及你妻子李宇霞”的承诺下,在他们“不会给你入实刑、看守所都不用去的”许诺下,为了尽快结束这场噩梦,别无选择,我只好无条件配合专案组审讯人员的讯问,做了陈述游离、瑕疵尽显、言不由衷的违心口供。而居心叵测的专案人员,却如获至宝地将这些不折不扣的非法证据,作为欲加之罪的重要法证,并把我口供中那些估计、分析、可能、大概等猜测的话语不断修改,经过四次重新签字后,作为我本人及妻子挪用公款罪的“铁证”,可见其用心多么险恶。
【昭然若揭】如果李宇霞挪用公款罪成立的话,那为啥不在十年前依法合并审理,却在十年后才追诉呢?岂不明摆着是欲盖弥彰,有意为之吗?本人认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法两院,相关此案的一众执法人员都绝非平庸之辈,都是历经十年寒窗的饱学之士,其驾驭法学元素的精准度、适用度、及对案情评判的客观度,可以说丝毫不逊色法学界的权威人士。但新城区检法两院在明知证据存疑、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仍执意把我们夫妻二人生拉硬拽入刑;在明知国内一众法学人士争相诟病此案的情况下,仍刚愎自用,对此案做出既违法理,又悖常理的判决!其间款曲岂不“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背后隐情】十年前,在网吧兴盛的红利期,个别手握生杀大权的实权人物及其近亲属在参与非法网吧经营活动中,被呼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依法查处后,这些实权人物为了自身利益,为了保住发财之路,便不顾及身份抛头露面去找李宇霞通融,而李宇霞却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皆婉言相拒,就此与这些权谋人物结下了不白之冤,引发了日后无底线、无休止的打击报复。而我本人,由于数年间不断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李宇霞一案的冤情,自然也成了权谋者们的眼中钉、肉中刺,所以唯有借助公权力置我于死地,他们才能免除后患。
【期盼正义】好在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步入风清气正的快车道;好在内蒙古的法治环境从根本上得到不断好转;好在呼和浩特市中院以大无畏的担当精神对新城区法院的判决给予了正义的回声。本人坚信乌云遮不住太阳,公道自在民心,殷切期盼新城区法院在本案的重审中,勇毅抗起秉公执法的担当责任,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此案一日得不到公正审判,本人将一日不停止申诉。
本人愿为以上所述的真实性担负一切法律责任。
致敬,所有为此案做出贡献的法学界人士。
致谢,所有为此案伸张正义的各界朋友。
实名举报人:高明江
身份证号:150105195803017811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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