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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变租房:大连两级法院共同制造出的一笔糊涂帐

2024-08-05 17:10   来源:未知       作者:大漠孤雁   

老苏是搞房地产开发的,老李是挂靠老苏干工程的,宜华大厦工程竣工后,老苏给他的分公司负责人开了一个会,说这建成的大厦现在向外出售,内部人员可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且购房款用工程款来顶。于是,老李购得大厦1300余平方米的12层,用工程款顶抵...

老苏是搞房地产开发的,老李是挂靠老苏干工程的,宜华大厦工程竣工后,老苏给他的分公司负责人开了一个会,说这建成的大厦现在向外出售,内部人员可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且购房款用工程款来顶。于是,老李购得大厦1300余平方米的12层,用工程款顶抵了536余万的购房款。可过了十几年之后,老苏却将老李告上法庭,向老李索要这些年的“房租”,官司从大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直打到大连市中级法院,法院都支持了老苏的请求。购房款没有了,还要交房租,里外1000余万呀,这老李当然不服。这两家法院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又用了什么手段否定他的购房事实呢?接到老李的投诉后,针对此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老李:购房加装修,花了近千万

故事得从十五年前的2008年说起。

这一年,老李还是老苏“大连宜华集团”的项目负责人。2008年5月,老苏召开项目经理和各分公司经理会议。说公司开发的“宜华大厦”可以购买,谁买谁装修,购房款在工程款中抵扣。于是老李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了十二层,面积是1341.51平方米,房款总价是5366040元,不久,这购房款便从工程款中扣除,并给老李开具了“购房发票”。

2008年7月,老李拿到房子开始装修,到12月份花了几百万装修完毕便开始在这里办公了。

老李说,当时的约定是,房子办理产权证等手续,全由宜华集团安排人办理的,他配合缴税等事宜就行了。2009年5月12日,宜华集团财务部长通知老李,要他去交契税,于是他派自己公司出纳去大连保税区地税局缴纳了217324.62元买房的契税,交完这税钱,就等下房证了。可这房证迟迟下不来,这时老苏说,他购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了,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以后再说。又过了好久,老苏那边通知说,因暂时过不了户,所以税款得先退回,能办时再交,于是这税款又退了回来。但老李并没有在意,他认为这大厦的抵押早晚会解除的,等等再说,可这一等就是十几年,等来的却是老苏的起诉。

老李告诉记者,一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就知道这老苏又在耍赖了,因他的很多工程施工时,资质是挂靠老苏“大连宜华建设集团”的,就在这次起诉的前一年,老苏还通过法院向他重复讨要1000多万的管理费,从此双方撕破脸了。在他看来,老苏这在大连大名鼎鼎的人物,真的是什么事都能做得出来。

老苏:得付我十二年的“房租”483万元

通过老李的介绍,记者在网上特意查询了老苏本人及他手上的一些公司,查询结果是,他手中不仅有“大连宜华建设集团”,还有房地产开发等一系列公司,他本人的身份也很特殊,有“大连市人大代表”、“大连市建筑协会会长”、“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员”等。关于老李说他重复讨要1000多万管理费之事,记者还查询到一篇名为《辽宁大连:一起索要工程欠款案牵出的案中案》的文章,详细地报道了此事,这篇文章还被“今日头条”、“搜狐”、“一点资讯”等二十几家网站进行了转载。

调查中,关于老苏这个人,人们讲的最多的是:“老苏可能怕的事很多,但最不怕的就是去法院打官司,因在法院他说了算”。

这次起诉中,老苏的要求一点不复杂,就是要老李付给他从2009年到2022年起诉时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 827 599元,也就是房租。

法院:“未进行款项交付”所以买卖不成立

其实,法院针对这样的案子下判决一点都不难,不是讨要房屋占有使用费吗?1000多平方米,十几年了,才来讨要房费。当初是租还是买?租,双方拿出租赁合同,按合同每月每年付租金就完了,要是买卖,拿出买卖的证据来,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完税证明等等。可是,身为原告的老苏却拿不出租赁方面一点点的东西,而老李拿出的是,老苏从工程款中扣掉536余万购房款的购房款发票,还有公司出纳去地税局交契税的证明,只是拿不出购房合同。针对此,老李说,合同他是签过的,但都在老苏手中,当时老苏承诺的一切都由他们来办理,他只管交钱就完了。可是,到了法庭上,老苏一口否认双方是买卖关系,要他拿出收到购房款的帐目,他却说公司的帐目是公司的“机密”,不便透露。

到此,法院似乎该驳回这起起诉了,但是没有,法院拿老苏的事特当回事,先是在被告老李没有参与并一点不知情的情况下,指定一家机构对十几年的房屋租金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结果为4827599元,于是就判令老李要给付老苏4827599 元的房屋占用使用费,理由是“税务机构全额退税”、“未进行购房等款项交付”,所以买卖关系不成立。

见到这样的判决,老李愤怒了,他说,老苏已给他出具购房款发票,拿到发票后他才开始装修房屋,法院怎么就仅凭“税务机构全额退税”就认定为双方没有过买卖房屋的行为?那购房发票和公司帐上的“购房扣款”又说明了什么?对方为何不敢公开帐目而法院也不去依法要求?这法院真的给老苏开的不成?

老李说,他上诉到大连市中级法院,大连中院竟然也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这样的结果是他想不到的。他说,他不信天下没有说理的地方,目前,他已到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他相信这省高院一定会还他一个公道。(铁峰)

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798695972_12194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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