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2023年8月14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帮工官司做出(2023)吉072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对他人帮助卸货毫不知情的赵兰涛赔偿李富祥15万多元。此判决一经做出,立即引来众多知情人的嘲讽:这个法官是吃错药了吧?再不就可能是...
本站讯 2023年8月14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帮工官司做出(2023)吉072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对他人帮助卸货毫不知情的赵兰涛赔偿李富祥15万多元。此判决一经做出,立即引来众多知情人的嘲讽:“这个法官是吃错药了吧?再不就可能是拿了油坊的好处,要不,怎么会判的如此离谱呢?”
法律文书上记载的事件经过
据(2023)吉072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李富祥是前郭县海勃日戈镇七棵树村西南窝堡屯人,赵兰涛1963年出生,住前郭县长龙乡长龙村,今年已经61岁。1985年出生的王国付和赵兰涛是同村的,在村里开了一个油坊,取名叫做王家油坊。
出事的时间是2023年3月19日,这一天,李富祥、赵兰涛分别到王国付经营的王家榨油坊榨油。因赵兰涛患脑梗,行动不便,王国付在帮赵兰涛卸货时提出让李富祥也帮一下忙。但李富祥在卸货过程中左眼被手推车的把手崩伤。李富祥在松原市中心医院、松原爱目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5598元。后植入义眼台及义眼片,花996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富祥诉至法院。
对于此事的前后经过,庭审笔录上的记载是:李富祥:王国付正在给我炒花生,这时赵兰涛进院拉车豆子来了,证号(正好)我们从屋子出来,赵兰涛往门口倒车,我还有一袋在称上,王国付跟我往下抬我的花生,抬得时间王国付跟我说帮他往下搬搬。赵兰涛:事发时我和王国付、王国付爱人在屋里,没有出来。判决书的记载则是:原告李富祥始终称是王国付让其帮忙卸车,而赵兰涛则辩称,我没有让李富祥帮我卸货。
法院在有意回避事实真相还是另有猫腻
从以上记载看,原告和被告的说法是一致的,就是赵兰涛并没有让李帮忙卸车,是王国付让李帮忙卸车。只有王家油坊(王国付)的说法对不上茬,其辩称:不同意赔偿,不知道李富祥受伤的原因,不认识李富祥,没让他帮赵兰涛抬袋子,我家店不让别人帮忙卸车。
但是,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情况。判决书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19日,李富祥、赵兰涛分别到王国付经营的王家榨油坊榨油,李富祥的花生已搬至屋内。李富祥在将赵兰涛的黄豆往手推车上放时,由于操作不当,手推车受力冲击弹起,李富祥左眼被手推车的把手击伤......
该判决似乎在有意回避这样一个事实,是王国付让李富祥帮忙卸车,赵兰涛既没有让李帮忙,而且对此事的全过程也不知情。于是,判决书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认定:“本案中李富祥帮助赵兰涛卸黄豆,双方为帮工关系,李富祥为帮工人,赵兰涛为被帮工人。赵兰涛辩解其未要求李富祥帮忙,不知道李富祥受伤的原因,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辩解,双方通话录音,本院可以认定李富祥是在帮赵兰涛卸车过程中受伤,因此对赵兰涛辩解不承担责任不予支持。”“李富祥在帮赵兰涛卸黄豆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自己受伤,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帮工人赵兰涛未尽安全注意提示义务,未明确表示拒绝帮工行为,应对李富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李富祥是帮助赵兰涛卸黄豆,所以王家榨油坊不是被帮工的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一、赵兰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富祥各项经济损失397841.73的40%,即156936.7元(已扣除2200元);二、驳回李富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兰涛认为法院枉法已经提起上诉
对于这一判决,赵兰涛不服,他认为,在此案中,是王家油坊老板王国付让李富祥帮忙卸车才导致其眼睛受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王家油坊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赵兰涛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案中,前郭县法院居然出现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并据此只是判决由赵兰涛承担赔偿责任,找人帮忙的王家油坊居然什么赔偿责任都没有,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因此,赵兰涛提起上诉。其在上诉书中说: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案由认定错误
一审立案将案由认定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就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属于不相识关系,上诉人赵兰涛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没有向任何人,包括被上诉人赵兰涛和王国付发出帮工求助。李富祥伤情造成的原因上诉人仅仅是听说,并不是亲眼所见。案由的错误认定系错了第一粒纽扣,将案件审理引入了歧途,是导致错误判决的重要原因。按照案件发生原因、过程和后果,案由应当是“人身意外损害”。一审予以确认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李富祥的损害后果无异议”罔顾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属于确认错误。
上诉人赵兰涛与被上诉人李富祥不相识,都是王家油坊的客户。被上诉人李富祥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表示他是因为王国付提出让他帮忙卸货,才予以帮忙造成后果。而且赵兰涛将黄豆送到榨油坊时,榨油坊也有义务将榨油的原材料卸货至指定地点。在李富祥推车抬黄豆的过程中,赵兰涛始终在榨油坊屋内,对李富祥推车卸货等事情全程不知情,不知道李富祥有帮助赵兰涛卸黄豆的事情。在李富祥推车卸货受伤之前,赵兰涛全程没有和李富祥有过任何沟通和对话。没有证据表明是赵兰涛要求李富祥帮忙受伤,也没有证据表明李富祥主动要求帮助赵兰涛。一审法院认定李富祥帮助赵兰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赵兰涛送黄豆到榨油坊榨油,支付对价,榨油坊有义务卸货、榨油,而且李富祥也承认是榨油坊的经营者王国付提出帮助的,即使认定李富祥是帮工行为,那么实际被帮工人也不是赵兰涛,而是应该承担卸货义务的受益人榨油坊。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直接认定赵兰涛是被帮工人,由赵兰涛承担赔偿责任,明显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帮工关系以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指挥为根本判断标准,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帮工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某种行为形式上是无偿帮助关系,但具体帮助行为不受被帮工人的指挥,则不能认定为帮工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赵兰涛未尽安全注意提示义务,未明确表示拒绝帮工行为,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赵兰涛对李富祥的行为全程不知情,就无从谈起拒绝帮工和提示安全注意义务,更无法做到受被帮助人的指挥,因此与李富祥不构成帮工关系。从公平角度考虑,受益人可以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判令赵兰涛承担次要责任也是错误的。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无偿帮工法律关系中,无偿帮工人受到伤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赵兰涛在该起事件中不仅无过错,更主要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兰涛不存在帮工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是严肃的,确切的,一审判决以排除客观事实,使用道德绑架来将无辜的赵兰涛推向责任赔偿可见这一判决的荒谬、可笑!(记者 江枫)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7719620459216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