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今年以来,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人王建平涉嫌巨额合同诈骗的事情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而此案中一个关键人物就是鄂尔多斯官员冯文华,其签发的文件涉嫌造假,为王建平实施举报人所称的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关键的道具政府文件。但是,面对媒体的滔天巨浪,...
本站讯 今年以来,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人王建平涉嫌巨额合同诈骗的事情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而此案中一个关键人物就是鄂尔多斯官员冯文华,其签发的文件涉嫌造假,为王建平实施举报人所称的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关键的道具——政府文件。但是,面对媒体的滔天巨浪,时至今日,鄂尔多斯市政府却始终在装聋作哑,既不出面澄清文件是不是虚假,也不表态。而涉嫌造假的文件签发人冯文华也不出面说明。人们不禁要追问,那份骗人的文件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是真的,为什么查不到底档?是假的,为什么政府既不出面澄清,也不处理相关责任人?
涉嫌造假的文件是在冯文华担任副秘书长期间签发
记者通过百度,在网上搜索到了一条关于冯文华的官场履历信息:冯文华,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200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党组副书记,享受正处级领导职务待遇。其中:1986年8月至2003年11月,在伊盟经委(市经贸局)工作,任科员、副科长、科长;2003年11月至2010年11月在达旗政府工作,任副旗长;2010年11月至2013年4月在鄂尔多斯市政府工作,任副秘书长;2013年4月至2016年8月 在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工作,任市农牧局党组副书记、产业办主任。2016年8月以后,任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党组副书记,享受正处级领导职务待遇。
而王建平向王吉义等人出示的政府文件《关于支持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开展煤田前期勘探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函[2011]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件”)正是在2011年签发的,这个时期(2010年11月至2013年4月),冯文华正在鄂尔多斯市政府工作,任副秘书长!
这,难道仅仅是巧合吗?144号文件上的政府公章究竟是谁盖上去的?
据王吉义介绍,正是这份144号文件才使他们上了王建平的当,一步步走入巨大的圈套。
2010年前后,王吉义与几名退伍战友一起在鄂尔多斯市经商,通过朋友认识了王建平。王建平谎称已经取得了一个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招商引资的直升机制造项目,并称该项目政府将会为其配置大量煤炭资源。同时,王建平向王吉义等人出示了《关于支持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开展煤田前期勘探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函[2011]144号)》。该文件是发给准格尔旗政府的,并加盖了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的印章,签发人为冯文华,抄送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和煤炭局。该文件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普通群众对政府文书的认知和理解。
基于对144号文件的信任,对鄂尔多斯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信任,王吉义等人与王建平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等,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王建平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2亿多元。然而,事实上144号文件所说的“煤炭资源”根本就不存在,导致王吉义们与王建平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也完全无从履行,王建平却将其所“骗取”的巨额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向政府领导行贿等。
王吉义们认为冯文华涉嫌与王建平合谋伪造文件
王吉义称:144号文件属于违规签发的政府文件,有极大可能是冯文华与王建平内外勾结而违规制作,其理由如下:
一、从程序来看,144号文件不符合政府文件签发程序,该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
根据政府印发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作出144号文件以前,应当履行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用印审批等流程。但经查,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没有关于144号文件的会议纪要,也没有关于144号文件出台前后所依据的相关附属文件。不仅如此,作为144号文件的接收单位,准格尔旗政府也未查到144号文件的底档。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关于144号文件任何资料、记录留存的情况下,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144号文件系由该文件签发人——冯文华违规制作的。
二、从144号文件记载的内容来看,该文件亦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
144号文件记载:因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创公司”,王建平为该公司控股人)与海明堡(亚洲)直升机有限公司决定在鄂尔多斯市投资建设直升机制造项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而上述文件记载的内容存在多处与政府文件相违背之处,不符合政府文件的行文习惯,可以证明144号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
1、鄂尔多斯市政府无权配置“公共煤田火区”。144号文件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根据该表述,可以看出决定给凯创公司配置煤炭资源的主体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0号、[2010]4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申报灭火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之规定,只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才拥有火区煤炭资源配置审批权,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无配置火区煤炭资源的权利。
2、根据相关规定,凯创公司没有勘探治理煤田火区工程的资质。144号文件记载:“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根据该表述,鄂尔多斯市政府指定由凯创公司开展公共煤田火区的勘探工作。但依据2011年10月26日鄂尔多斯市政府颁发的《鄂尔多斯市煤田火区项目监管办法》第2条规定:“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政公司”)是我市煤田火区治理唯一合法有效的专业公司,境内所有煤田火区项目普查、勘探、设计、申报、治理和申请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必须统一由伊政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任何旗区、苏木乡镇、企业和个人不得实施煤田火区项目的治理工程。”因此,自2011年10月26日起,伊政公司是鄂尔多斯辖区内的唯一煤田火灾灭火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者。根据上述规定,凯创公司明显不具备从事煤田火区治理工作的资质。鄂尔多斯市政府作为该监管办法的制定者,不可能对该政府文件不知情,因此可以证明144号文件是虚假的。
3、即便可以配置煤炭资源,按照规定鄂尔多斯市政府也应当将其配置给海明堡公司,而不应配置给凯创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2010]4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配置煤炭资源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先建设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本案中之所以涉及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系因鄂尔多斯市海明堡直升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明堡投资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2011年4月20日与鄂尔多斯市政府、东胜区政府、凯创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由海明堡投资公司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投资航空产业项目。如海明堡直升机项目投资符合合同约定,鄂尔多斯市政府、东胜区政府则承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为海明堡投资公司投资项目配置煤炭资源,配置资源量依据实际投资进度和内容分批配置。因此,即便鄂尔多斯市政府按照规定需要配置煤炭资源,也应当配置给海明堡投资公司,但144号文件配置的对象却是凯创公司,明显与政府文件相悖,属于虚假文件。
三、同样一处煤炭资源,却分别配置给了两个公司,足以证明144号文件是虚假的。
根据144号文件,鄂尔多斯市政府已经给凯创公司配置了煤炭资源,2012年12月,海明堡投资公司又针对同一处资源提交了配置煤炭资源的申请。2013年7月,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理委员会向鄂尔多斯市政府请示,2016年3月鄂尔多斯市政府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申请。所有申请均在相关部门留有证明材料,而且海明堡投资公司至今都没有申请成功。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凯创公司取得所谓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却没有经过任何申请或审批,仅凭144号文件就取得了政府配置的一处煤炭资源,明显不符合政府文件的签发习惯。这很难不让人怀疑144号文件存在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政府机关的名义谋取私利。
因此,我们认为,14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存在违规的情况,且属于非法形成的文件,但对王建平的合同诈骗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14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中,不排除存在王建平与包括冯文华在内的某些政府官员相互勾结、伪造政府文件实施诈骗的可能。
四、144号文件不仅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现如今竟然还成了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王吉义介绍说:在我们发现被王建平诈骗后,曾经向鄂尔多斯公安机关报案,也曾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但鄂尔多斯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144号文件系生效的政府文件。该文件中的政府印章是真实的,因此在没有确定144号文件虚假以前,无法对王建平的合同诈骗行为立案侦查。由此可见,王建平先是利用虛假的144号文件,骗取我们这些投资人的信任,我们由于相信政府文件的权威性,才向王建平进行投资,以致被其骗取了巨额资金。不料,现在明知144号文件是虚假的,并且是王建平对我们实施诈骗的工具,却因为公安机关无法调取到足够的证据推翻144号文件,检察机关便以此为由而认为无法认定王建平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这个明知虚假的144号文件,现在又变相成为王建平及冯文华两人免受追究其合同诈骗罪的护身符,使得两人可以轻松地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多么荒唐可笑的逻辑!
王吉义说:王建平由于行贿原鄂尔多斯市常务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李世镕而被判处缓刑三个月,还非法集资几十亿,当地公安机关曾立案侦查,后该案不了了之;此外,王建平以非法手段打伤本人和另外一名投资人陈英雄,还到处扬言“我北京有人,我就是王法,你们去告我吧!”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对于此案,浙江奉化警方经过缜密的调查后坚称:王建平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是,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却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王吉义等人虽然不断申诉,仍然被宁波市检察院和浙江省检察院驳回,其中一个关键就是144号文件,对王建平起到了保护作用。
因此,王吉义特别恳请鄂尔多斯市政府查一查144号文件到底是真是假,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如果是真的,请求鄂尔多斯政府办公厅撤销或者政府出具书面答复,确认该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及时纠正错误,请严厉惩处相关责任人,以还鄂尔多斯乃至内蒙古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以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恢复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这,既是为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法治秩序。他还呼吁,那个签发文件的冯文华,能早日站出来澄清一下,此文件到底是不是他签发的?该文件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否则,他只能为这个涉嫌造假的144号文件和王建平诈骗案背锅。(记者肖扬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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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16329406253154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