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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涉嫌枉法判决128名农民工期待二审纠错

2024-11-11 15:16   来源:未知       作者:大漠孤雁   

本站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广厦)、中航华亿(以下简称中航华亿)与重庆籍农民工工头代启篪的代位权诉讼及工程质保金支付一案,事关128位农民工工资,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 通辽广厦与中航华亿自认案涉工程已经实...

本站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广厦)、中航华亿(以下简称中航华亿)与重庆籍农民工工头代启篪的代位权诉讼及工程质保金支付一案,事关128位农民工工资,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

通辽广厦与中航华亿自认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并进行使用并出售,但科尔沁区法院作出的(2024)内050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以中航华亿对通辽广厦是否享有债权及债权数额均不能确定且未到期,代启篪的代位权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对代启篪的代位权要求通辽广厦支付应支付给中航华亿的工程质保金不予支持。科尔沁法院(2023)内0502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4行称:“本院认为,通辽广厦自认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其进行使用并出售,应视为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经咨询民法专家及专业法律人士,均认为科尔沁法院对自己查明的事实都不予采纳,属地方保护、枉法裁判。为讨要合法农民工工资,代启篪已向亲戚朋友和民工借款近10万元用于一二审诉讼费,在媒体帮助及律师援助下,现已二审开庭审理,人们期待着二审法院能依法纠错,帮助128位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北郊法庭

据代启篪提供的大量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媒体记者多次向黑龙江伊春市伊春区法院及执行局采访,了解到相关情况如下:

中航华亿尚欠代启篪的民工费、窝工费等费用5396712.24元,已经伊美(春)区法院2018黑07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判决中航华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代启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黑0702执170号执行裁定书查明中航华亿在通辽广厦的质保金5396712.24元并冻结。通辽广厦提出执行异议,被伊美区法院以2021黑0717执异4号和伊春市中级法院2021黑07执复7号裁定书驳回,并确认中航华亿与通辽广厦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认定中航华亿在通辽广厦的质保金合法存在。

     伊春区法院(2018)黑0702民初678号判决应支付民工工资

       伊美区法院执行裁定书驳回通辽广厦的异议请求

中航华亿与通辽广厦就凤凰城二期B地段项目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由中航华亿施工、合同价款2亿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工程质保金为总价的3%即60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质保期满的15日支付中航华亿。2019年12月30日,通辽广厦出具的情况说明施工项目已基本完工,依施工协议项目总体竣工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发包人原则上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后3个月(90天)内审核结算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30日内支付竣工结算总价的97%,留3%质保金,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质保期满两年的15日内,通辽广厦全部无息返还中航华亿。(2023)内0502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4行记载:通辽广厦自认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其进行使用并出售,应视为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按合同竣工时间2019年9月30日,质保期于2021年10月1日届满,通辽广厦应向中航华亿支付质保金600万元为2021年12月30日,但质保金支付期限到后,通辽广厦至今未将款项进行支付履行,代启篪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通辽广厦提供的2021内05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认定姜国利、孙文与中航华亿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及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抵房协议书无效,对姜国利、孙文提起的此案涉嫌虚假诉讼(姜国利、孙文未有证据证明借用中航资质实际施工通辽广厦凤凰城(住宅二期)B地段项目);通辽广厦提交的附件1发包人的声明文件、附件2承包人的声明文件、附件3廉政管理协议、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2021内05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代启篪提交的2021黑0717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2021黑07执复7号执行裁定书,2019年12月30日通辽广厦向伊美区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通辽广厦已向中航华亿支付工程款1.3亿元,确认其与中航华亿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故通辽广厦凤凰城二期B地段项目与中航华亿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通辽广厦情况说明载明与中航华亿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且支付工程款

          中航华亿声明中载明杨凯为项目负责人

姜国利、孙文并非项目实际施工人,对涉案质保款项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在(2023)内0502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2自然段记载:第三人姜国利自认,其是涉案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第4页第2自然段记载:通辽广厦自认已向中航华亿累计支付案涉工程款项达185856416.47元;通辽广厦提供的2018年7月10日中航华亿就涉案项目工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姜国利系项目负责人;2019年6月18日中航华亿与通辽广厦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姜国利是授权代表,案涉项目工程的合同相对方为通辽广厦与中航华亿,并非姜国利、孙文,中航华亿对案涉项目工程质保金享有合法所有权。对通辽广厦抗辩涉案项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争议尚未处理、未进行最终结算,科尔沁区法院未确认。

即便通辽广厦凤凰城(住宅二期)B地段项目的施工主体为姜国利、孙文,但案涉项目工地的一系列相关协议书签订均是中航华亿与通辽广厦签字盖章确认,故代启篪有权要求通辽广厦给付质保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人士认为,科尔沁区法院作出(2024)内0502民初1740号判决认定,中航华亿对广厦地产公司是否享有债权及债权数额均不能确定且未到期,代启篪的代位权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必须予以审慎纠正。代启篪及多位农民工向媒体表示,哪怕付出生命的代价,也要依法维权,向不称职的法官抗争到底,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法律是公正的。法院判决生效的农民工工资几年未能予以兑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哪里?

媒体认为,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坚持法律至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地执行法律,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枉法裁判、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大期待。此案关系128位农民工家庭生产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媒体在此强烈呼吁二审内蒙古通辽中级法院在纠正下级法院枉法裁判、冤假错案中的审慎之举将会令人肃然起敬,重塑司法保护弱势权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形象,也将大大提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司法纠错不仅仅有助于纠正错误的个案,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28位农民工急切期盼得到公正判决,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不仅能消除案件的不良影响,也为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保障。媒体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并追踪报道。(记者肖扬)

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825658237_12194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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