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工程欠款的纠纷案,这是一起区级法院一审、大连中院终审辽宁高院再审的案子。几个亿的工程,虽然涉及到的诉讼金额只有5300万,但是,就是这起欠债还钱简单的案子,却牵扯出企业非法转包工程、建设方骗贷以及贿赂...
几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工程欠款的纠纷案,这是一起区级法院一审、大连中院终审辽宁高院再审的案子。几个亿的工程,虽然涉及到的诉讼金额只有5300万,但是,就是这起“欠债还钱”简单的案子,却牵扯出企业非法转包工程、建设方骗贷以及贿赂法官等案子。此案在一审法院就该了结,但是,只因为被告的“大连市人大代表”、“大连市建筑协会会长”、“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员”的特殊身份,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也使得一、二审法院胡乱地下了判决。针对此案问题的焦点,记者亲赴大连,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焦点一:到底是内部承包还是非法转包?
此故事得从十四年前的2010年说起。
这年,李先生从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手中承包了1.63亿元的建筑工程,因李先生手中没有公司,于是按以往合作的惯例,他与大连宜华双方签订了个《管理责任状》,责任状中明文规定,李先生要从自己所得中,支付给大连宜华10%的管理费。截止到2014年,李先生从大连宜华那里得到了1.04亿的工程款,也按双方的《管理责任状》,这1.04亿施工款在打给李先生时,要扣除这10%的管理费,实际上,到李先生帐上的只有9400万元。这样,大连宜华尚欠李先生5300万元,经多次索要无果,于是,李先生将大连宜华告上法庭。
大连宜华的法人苏先生是从来不怕在大连上法院打官司的,因他身上有太多的“身份”。一审在工程所在地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面对苏先生此人,这家法院还没有一边倒地偏向于大连宜华公司,法院首先认定双方的《管理责任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属非法分包,因李先生即不是公司内部人员,自己又没有公司和资质,本来,有了这样的认定,就该否定那10%的管理费,但是,这家法院却支持了这个所谓的管理费,且算起帐来就是苏先生怎么说,连证据都不要,就怎么下判决。
焦点二:拨款给施工方的工程款到底扣没扣10%的管理费?
此一审的法庭上,李先生拿出自己的帐册来说明,他应得到1.04亿工程款,而实得的9400万,差额就是扣掉了管理费,这也是双方多次合作的惯例。
针对此,大连宜华的帐是这样算的,李先生干的是1.63亿的活,但他们的甲方也就是建设方“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只给了他们2.43亿,按照此工程多家施工方来分配这些工程建设款,李先生只应得1.23亿,减去已付的1.04亿,还差1900万,可这1.23亿中他们要收10%管理费,再扣掉1230万,后来又付给李先生568万,还替李先生付了一些建筑材料等费用,所以不欠钱了。
针对这样的说法,李先生是不能认可的。首先,在得到1.04亿时,已扣掉了管理费,这管理费不是小数,可不能重复付给,关键是,他已拿出从大连宜华方面只得到9400万的证据给法庭,同时要求对方也拿出没有扣管理费的证据。这并不难,但对方不拿,可是,法院还是按照大连宜华算的帐下达了判决,在认定那份《管理责任状》无效时,却支持了大连宜华所重复收的管理费,最后结果只是判令大连宜华需再付给李先生71万元。
焦点三:建设方划拨的工程款到底是3.64亿还是2.43亿?
讨要的5300万没有了,李先生当然不能服,于是上诉到大连市中级法院,到了这里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形,这大连中院将李先生的工程认定为“内部承包”,但管理费照收。
这样的二审也是终审,对李先生来说,简直就是个笑话,既然是内部承包,那管理费又做何解释?内部承包就是自己公司的人干自己公司的活,哪来的管理费呢?于是,李先生又到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几日前,辽宁省高院开庭正式审理了此案。
采访中,记者发现了一个问题,在一审法庭上,大连宜华方提供给法庭一份说明,这份说明证明的是,身为建设方的“北首光源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此工程的名义从大连的一家建设银行贷的款,额度为5个亿,这5个亿只能用在此工程上,不准挪做他用,而实际上大连宜华得到3.64亿,这3.64亿大连宜华又返给了“北首光源”1.2亿,所以,大连宜华分给李先生等施工方总工程款只有2.43亿元。
针对这一说明,记者实在不解,这大连宜华他们为何给“北首光源”返回1.2亿?这么大一笔资金这“北首光源”又去做了什么?从法律层面看,大连宜华和“北首光源”的这种做法,属骗贷?挪用?还是其它什么的?记者不得而知。还有,据李先生讲,在其它案件中,这大连宜华还曾克扣他198万,理由是“给法官的好处费”,真的如此吗?哪些法官这么大胆?这些都是记者接下来要调查的内容。
目前,年近七旬的李先生早已撑不下去了,外债累累的他,说自己快疯了,多次有鱼死网破的想法,但省高院已将他的案子再审了,一想到此,李先生还是觉得曙光就在眼前。(记者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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