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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一龙头企业濒临倒闭?

2024-11-13 18:44   来源:未知       作者:大漠孤雁   

曾经的吉林省龙头企业磐石市金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金轩公司)只因一场官司而变得濒临倒闭、破产的境地。2024年11月,金轩公司创始人孙淑珍找到媒体称:只因吉林市中级法院和吉林省高级法院对其与郭春洁的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错误,致使其为此案已奔波了...

曾经的吉林省龙头企业——磐石市金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金轩公司)只因一场官司而变得濒临倒闭、破产的境地。2024年11月,金轩公司创始人孙淑珍找到媒体称:只因吉林市中级法院和吉林省高级法院对其与郭春洁的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错误,致使其为此案已奔波了长达6年之久,企业已经面临着被拍卖的悲惨命运。

一,郭春洁主动出资1600万元入股金轩公司,公司创始人孙淑珍母子反倒要向郭春洁支付入股本金800元及利息。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14年1月27日,郭春洁出资1600万元以其嫂子孙美杰(郭春雨的爱人)代持股份的方式入股金轩公司,双方并签订了《磐石市金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及法人变更、资产确认、经营管理收入分配协议书》(下称《协议书》),2014年1月29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郭春洁入股后因双方不断产生矛盾,2017年7月28日,孙淑珍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郭春洁随之先后向法院提起四起民事诉讼案件,最终以本案告终。只因其自称1600万元入股资金中有800万元是从第三人杨玉芬处借款,故主张依《协议书》公司当年应向其支付800万元利润用于其偿还杨玉芬。因公司没有分给其800万元利润,所以股东孙淑珍、蔡庆飞应向其支付800万元借款及产生的利息。其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协议书》第四条第一项:“股东孙淑珍、股东蔡庆飞用在磐石市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座落在磐石市烟筒山针南庆街中兴路西的“金轩花园小区”中的下列拥有所有权的房产的出售收入及磐石市金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的经营收入在2014年内保证偿还股东孙美杰为公司经营借款800万元。”但是,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是双方均“为公司经营借款800万元”,然而孙美杰(郭春洁)与孙淑珍、蔡庆飞母子双方均未按《协议书》为公司经营借款,而是协商变更为郭春洁单独多次为公司经营借款,现金轩公司已清偿了郭春洁的本息并计入公司帐目,现已将相关帐目提交至吉林市中级法院。

孙淑珍、蔡庆飞认为:郭春洁出资入股的资金里只有杨玉芬在开户当日应银行要求存入的一元钱。郭春洁只是借用了杨玉芬的名义。杨玉芬在此案中所有出具的证据均为与郭春洁恶意串通提供的虚假证据。现已将郭春洁出资的所来源向吉林市中级法院提交,只是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因此,他们认为,吉林市中级法院(2018)吉02民初258号判决书第11页第一段认定的事实错误,该段称:“2014年金轩公司未分配利润。孙淑珍、蔡庆飞至今未按增资协议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向郭春洁支付800万元。郭春洁自增资入股金轩公司后以8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息,陆续向杨玉芬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00余万元。”此处判决之所以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是因为此处判决是依据《协议书》第四条,但实际上双方都没有履行《协议书》约定---分别为公司经营借款800万元。

有法律界资深人士认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经营借款”就是通常意义下的经营借款并无歧义,与“公司利润”毫无关联性。吉林中院将“经营借款”认定为“利润分配”简直就是指鹿为马!《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为公司经营借款”并无歧义,却并未提及“利润分配”,且明确约定的“为公司经营借款”又没有实际发生,吉林中院将为公司“经营借款”等同于“利润分配”来认定案件事实有待商榷。

据孙淑珍介绍,金轩公司成立于2004年,曾经是吉林省重点龙头企业,现因郭春洁入股后产生纠纷被迫停产停业。

2014年1月27日郭春洁因看好金轩公司的发展前景,经与公司原股东孙淑珍、蔡庆飞母子经协商投资1600万元增资入股金轩公司。郭春洁入股后,双方协商分别为公司经营借款800万元作为公司的流动资金。于是郭春洁的哥哥郭春雨(吉林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便起草了《磐石市金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及法人变更、资产确认、经营管理收入分配协议书》将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都写入《协议书》进行确认,郭春洁作为新入股股东提出公司优先清偿其为公司的经营借款,并要求孙淑珍、蔡庆飞为偿还此经营借款提供保证,所以在《协议书》中第四条第一项中约定:孙淑珍、蔡庆飞用个人资产为孙美杰(郭春洁股份代持人)提供担保,优先偿还孙美杰(郭春洁股份代持人)为公司的经营借款。同时,也在此条第二项中约定了对孙淑珍、蔡庆飞为公司经营借款的偿还顺序在偿还孙美杰(郭春洁股份代持人)为公司经营借款之后,并在第三项中约定了为公司经营借款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郭春洁增资后双方发现公司不需要一次性注入大量资金,也为了减少相应费用,经协商变更为由郭春洁个人为公司经营借款(因郭春洁为职业放贷人现已因刑事犯罪被起诉),由公司承担约定的利息。

孙淑珍向媒体介绍:本案一审、二审庭审时,孙淑珍、蔡庆飞母子提供的证据可证明从2014年至2016年郭春洁个人与金轩公司的借款金额为27674506.00元,利息转本金1113742元,金轩公司累计向其支付本息共计28788248元。仅2014年,公司向郭春洁支付本息总额已达20027186元之多,可证明因实际履行已经对该《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该条款约定的双方为公司“经营借款”未实际产生,但一、二审法院均未要求郭春洁对此证据进行质证,未查清事实。假设此“经营借款”如吉林中院认定的那样是“利润分配”,那么直至现在金轩公司帐面仍有现金数百万元,郭春洁与其哥哥一直管理经营公司各项业务,没有理由不将此款项转出,不可能时隔三年才主张权利。如若公司存在欠付郭春洁的800万元,更不可能在公司帐目上没有任何体现。

二,孙淑珍称本案是郭春洁为侵吞整个企业与其法官哥哥郭春雨精心设计的案件。

据孙淑珍介绍,双方产生矛盾后,郭春洁先是出资500万元收购孙淑珍、蔡庆飞的股份,后又要求孙淑珍、蔡庆飞母子出资2700万购买其全部股权,遭到孙淑珍蔡庆飞母子的拒绝后,其先后向法院提起(2017)吉0284民初3664号、(2017)吉0284民初3744号、2018)吉02民初37号、(2018)吉02民初258(本案现已生效)四起民事诉讼案件,其目的就是想独占公司。

试想,如(2018)吉02民初258(本案)认定的事实真实存在,郭春洁的亲哥哥吉林省高级法院法官郭春雨不可能在提起(2017)吉0284民初3664号、(2017)吉0284民初3744号、2018)吉02民初37号民事案件均败诉后提起本案的诉讼,而应直接提起(2018)吉02民初258(本案)民事诉讼,没有必要在不断的试错后才提起本案诉讼。

孙淑珍称“法院判我们给郭春洁这个钱我们不服,《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为公司经营借款’怎么就变成‘利润分配’了呢?要分配利润也应该是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公司在解散前一直盈利,我们母子就算不分或少分利润,也不可能自掏腰包为郭春洁分配利润吧?郭春洁增资入股1600万元,要求我们母子当年就返还其800万元,还不减少其股份,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那我们增资还有什么意义呢?”

孙淑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里的推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也没有纠正,因此她还在不断申诉、上访。其理由如下:

推断错误:(1)、(2018)吉02民初258号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6行称:“根据一般商业常识,作为出资方的郭春洁较作为融资方的孙淑珍、蔡庆飞在此时的交易磋商中处于明显的主动和优势地位,这一点在融资协议中约定孙美杰不足注册资本50%的情况下却占股51%的股权结构以及由孙美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中均可得到印证。”但客观事实并非如此,根据(2020)吉02民终1605号这一生效判决,可证明一审法院推断错误。客观事实是孙美杰是通过股权受让而获取孙淑珍236万的股份,加上其增资入股的1600万股份共获取的51%股权,并非“郭春洁处于明显的主动和优执地位”。

(2):将孙淑珍、蔡庆飞不知道的事情认定为知道。(2018)吉02民初258号判决书第12页最后一行陈述:“同时孙淑珍、蔡庆飞知道郭春洁出资入股中有800万元系按月利2%计息向杨玉芬借款,而非自有资金,在此背景下,增资协议第四条文本内容的实质是双方在增资合同项下对各自权利义务作出了如下安排,即如果2014年底金轩公司如期赢利,存在可分配财产,则孙淑珍、蔡庆飞让渡800万元分红的股东权利给郭春洁,由郭春洁优先分红800万元用以清偿杨玉芬借款,如果金轩公司没有分红或分红不足以清偿800万元时,由孙淑珍、蔡庆飞以个人财产补足,2014年内杨玉芬借款利息由郭春洁个人负担。”

对此,孙淑珍称其对此处判决的内容根本不知道,更没有做出任何安排,也不知道法官是怎么知道的,更不知道法官为什么认定她知道。她已经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郭春洁用于出资的款项均来自于其个人,不存在向杨玉芬借款的事实。此处完全是一审法院依据郭春雨、郭春洁兄妹的意思解释或是其他什么原因作出的错误认定。孙淑珍称其怀疑郭春雨利用其吉林省高级法院法官的身份干扰司法公正,怀疑有些办案法官枉法裁判,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彻查。

三,孙淑珍不断申诉、上访,最高院指令吉林中院进行信访评查。

据了解,目前此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孙淑珍说,如按现生效判决执行,即使将整个公司都给郭春洁也不够执行的。她虽有新证据可证明案件判决错误,但因此案已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依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只有通过院长发现的途径才能重新进入再审程序。她已数次给吉林中院、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寄信鸣冤,但也都是石沉大海。后经多次信访,最高法院沟通协调,指令吉林中院进入信访评查程序,对此案进行评查,孙淑珍已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吉林中院数月,目前只进行了三次现开庭询问,至今仍无任何进展。

孙淑珍说她很担心此案因郭春洁、郭春雨的势力就此成为冤案。因为郭春洁曾扬言,此案在磐石法院执行不下去,我们就换个法院。结果此案现在真的由有执行管辖权的磐石法院变成了没有执行权的松原市中级法院,可见郭春洁兄妹势力之强大。孙淑珍到原执行法院磐石市法院询问情况,办案法官只是口头答复说是省高院的意思,其他情况不方便告知。现此案已被松原中院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孙淑珍已向该院执行局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中止执行,并提出如果执行错误势必会涉及到国家赔偿,但该院法官也仅口头答复她:“如果是将来涉及到国家赔偿也是吉林中院赔偿与其无关”。

孙淑珍说她现在十分苦恼,她认为此案办案法官枉法裁判,她曾到国家督导组及纪检部门投诉,但均因没有证据投诉未果。孙淑珍认为郭春洁实在是势力强大,郭春洁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现已开庭一年之余仍未宣判,郭春洁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却四处活动。偌大一个优良企业目前却变得一片荒凉,一条优质的铁路专用线路目前也只能闲置,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正常生产经营。

也许在此案的背后,确实如孙淑珍所说“大有文章”。但是,我们依然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孙淑珍、蔡庆飞目前还在不断的申诉、上访,我们期待着真相大白的日子,希望这一天的早日到来。(杨涛)

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826454052_12194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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