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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在黑龙江省庆安县柳河镇新光村,134亩一般农田,因伊绥高速施工取土形成巨型大坑,耕作层彻底损毁,十多年迟迟没有完成复垦。举报人郝亚洲针对多项土地违法线索实名检举,庆安县自然资源局先后出具两份告知书,遭到举报人的强烈质疑:第一份直接以涉法涉...
本站讯 在黑龙江省庆安县柳河镇新光村,134亩一般农田,因伊绥高速施工取土形成巨型大坑,耕作层彻底损毁,十多年迟迟没有完成复垦。举报人郝亚洲针对多项土地违法线索实名检举,庆安县自然资源局先后出具两份告知书,遭到举报人的强烈质疑:第一份直接以“涉法涉诉已经终结”不予受理,举报人否认打过官司提出书面异议;第二份虽形式上受理,但对立案查处、责令复垦、拆除坑塘违建等核心诉求全部不予支持,以补偿替代复垦义务、以发包流程合法掩盖合同违法条款、混淆现状地类与法定管控地类。举报人强烈质疑两份答复避重就轻、掩盖土地违法事实,属于程序性应付举报,耕地保护监管职责并未落地。

高速取土留下百亩损毁大坑,一般农田十余年悬置不复垦
据郝亚洲举报:案涉134亩土地隶属于庆安县柳河镇新光村集体,原始审批、确权登记档案明确,地块规划地类为一般农田。2009年,该地块获批伊绥高速项目临时取土场,大规模施工取土后,整片耕地被挖成巨大深坑,黑土耕作层遭到毁灭性破坏。
按照审批文件,该临时用地2011年到期。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临时占用耕地,使用单位应当自期满一年内完成复垦,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但十余年过去了,高速建设单位始终没有实施复垦,也没有复垦验收合格手续。地块仅仅是人为开挖造成物理损毁,没有办理征收、农用地转用等法定审批,在国土规划、确权数据库内,法定地类依旧属于一般农田。
2012年,新光村村委会将这片尚未复垦的损毁大坑对外竞价发包。举报材料显示,发包合同条款允许挖塘、建房、造林。土地流转之后,实际使用人在地块内开挖坑塘、搭建房屋与养殖棚舍,持续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举报人认为该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直指原国土部门监管缺位,临时用地到期未复垦验收,就直接将损毁土地返还村集体,未监督落实复垦责任,存在监管失职。
为此,郝亚洲提交实名举报,提出五项诉求:立案开展调查、现场勘测耕地损毁情况;书面明确地块法定规划地类;责令高速单位履行复垦义务或者缴纳复垦费并予以处罚;拆除地块内建构筑物、填平坑塘,对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核查村委会违法发包行为,将监管失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人特意说明,本人从未就该地块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
第一份答复:以“涉法涉诉终结”拒受理,举报人提出书面异议
2026年9月28日,庆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第一份告知书(编号ZR信〔2026〕42410),直接认定举报事项“涉法涉诉且已依法终结,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依据信访条例不再受理该举报。

对于该答复,举报人难以接受。“我从来没有就这块土地打过官司,没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何来法院审理判决,谈何涉法涉诉终结?”郝亚洲随即提交书面异议。
举报人指出,本次提交是检举土地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耕地保护、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监管履职范畴,并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庆安县自然资源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试图以此回避土地违法监管职责,请求撤销错误定性,依法受理举报线索并书面反馈核查进展。
按照国家信访局业务定义,涉法涉诉事项是应当由公检法司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事项;公民向自然资源部门检举土地违法线索,申请行政机关履职查处土地违法,不属于涉法涉诉范畴。在提交书面异议后,当地自然资源局出具第二份告知书。
第二份告知书形式受理实质全部驳回,多项核心诉求不予支持
在编号ZR信〔2026〕45661的第二份告知书中,庆安县自然资源局表示已受理举报,调取档案并开展现场核查,但郝亚洲提出的五大诉求,绝大部分被不予支持。

针对立案调查、现场勘测耕地损毁诉求,处理意见为不予支持。自然局称已经完成现场核查,暂未发现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现行违法用地状态,同时表示该意见仅属于信访处理认定,不等同正式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文书,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交更加具体的违法线索。
针对明确法定地类诉求,答复区分规划地类与国土调查现状地类,确认审批时期法定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但现状地类包含坑塘、林地、设施农用地等;同时表示,如果需要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地类材料,举报人要另行走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申请,本次信访程序不出具回执。
争议最大在于责令复垦或者缴纳复垦费、行政处罚诉求。自然局提出,该取土场已经按照永久性占地标准发放补偿,安置补助费足额到位,复垦义务已经通过永久占地补偿完成替代性处置,不再属于到期应当复垦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复垦、追缴复垦费和行政处罚的请求。
对于拆除违建填平坑塘、移送公安诉求,自然局称村委会发包履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乡镇三资中心监督等内部流程,程序合规;坑塘属于历史高速取土形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暂不予支持该诉求。
至于核查村委会违法发包、移交纪检线索,自然资源局表示,村集体三资管理归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法定职责,建议举报人向其他机关另行反映。
举报人强烈质疑:答复混淆两套地类概念,属于应付式处置
拿到第二份告知书,举报人郝亚洲依旧不认可处理结论,认为答复书回避核心法律问题,属于程序性应付,并未实质查清土地违法。
在咨询有关律师时,律师评述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三套相互独立的土地数据库: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管控数据库、确权登记数据库、国土变更调查现状数据库。临时用地审批只是短期占用许可,经济补偿属于民事损失补偿,不能替代法定复垦义务,更不能直接变更耕地法定地类 。
《土地复垦条例》明确“谁损毁,谁复垦”,高速施工单位作为复垦义务人,不能仅凭补偿协议就免除复垦责任;想要把一般农田调出耕地管控台账,必须履行省级以上有权机关农用地转用审批,市、县、乡镇均无权自行变更地块法定耕地属性。国土变更调查只是客观记录地表现状,就算实地已经是大坑、坑塘水面,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确权、规划数据库内的一般农田属性不会自动消失,不能拿违法行为造成的现状当做合法地类变更依据。
同时,村集体发包流程合规不等于合同内容合法。即便发包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也不能突破国家耕地用途管制强制性法律。合同直接约定允许挖塘、造林,属于约定改变耕地用途的违法条款,自然资源部门负有耕地用途监管职责,不应只审查发包流程,回避合同本身破坏耕地的法律问题。
举报人认为,自然资源局的两份告知书,先是以不存在的涉法涉诉理由拒之门外,受理之后又把复垦义务以补偿替代,把发包流程合规等同于合同合法,将地表现状等同于法定规划地类,多项违法线索没有启动正式立案程序。
目前,百亩大坑依旧维持损毁现状。举报人表示将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纠正认定偏差,依法启动土地违法立案调查。这块十余年未能复垦的耕地能否迎来实质性核查?两份信访告知书认定是否能够得到上级纠正?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文中事实全部来源于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两份官方告知书、书证及法律评述)。(文刀)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MSaSgficjv02GQu5KYCW--Q0
